苗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民國99年建立,112年修訂)

苗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99年11月0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99年07月09日府勞社行第0990124873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112年05月27日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112年06月14日府勞社行第1120130118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苗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Miaoli County Speech-Language Pathologist Union。


第二條 本會依據『語言治療師法』依法成立,已發展語言治療師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 ,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苗栗縣為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苗栗縣。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語言治療專業倫理及提升語言治療服務品質。

二、促進語言治療專業發展。

三、建議推行及維護語言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協助及輔導會員職業。

七、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語言治療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並繳納各項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決議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情節嚴重者得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職業或遭撤銷語言治療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設置於處分。

六、議決財團體之解散。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由會員選舉之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設置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由會員選舉之並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遞補之,補足原任者之任期。


第十六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會務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財產之管理。

六、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七、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議 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三條 出席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會推派之 。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年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二十九條 召開理監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會員轉會費當年度與其他縣市公會轉入本會者,入會費優待為新臺幣壹仟元。

三、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仟元。

會員入會時不論入會時間均須繳納會費伍仟元。

四、基金及孳息。

五、捐款。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期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至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表、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核審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99年11月0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苗栗縣政府99年07月09日 府勞社行字第 0990124873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05月27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報經苗栗縣政府112年06月14日 府勞社行字第 1120130118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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