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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申請表

申請加入苗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應具備資料 1. 入會申請表(如下表)一份 2. 二吋照片一張 3. 語言治療師證書影本一份 4. 在職證明書一份  (驗畢退還) 5.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 費用: 入會費2000元 (若當年度已從其他公會退會,可持退會證明減免1000元)                  常年會費5000元     苗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入會申請表   收件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姓 名 ( 中文 ) 性別 出生日期 ( 英文同護照 ) 身份證字號 語言治療師 考試應考資格 院校或研究所名稱 主修科系所 畢業年度 ( 大專 ) 民國       年 ( 研究所 ) 民國       年 ( 最高學歷 ) 民國       年 語言治療師證書:                   字號 ( 民國           年取得 ) 執業 專長 □ 小兒 □ 成人 □ 學校 □ 教學 □______________

語言治療師法 (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者,得充語言治療師。 第 2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或相關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主修語言治療,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請領語言治療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 5 條 非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語言治療師之名稱。 第 6 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語言治療師。 第 二 章 執業 第 7 條 語言治療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語言治療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前項語言治療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 二、經廢止語言治療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語言治療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第 9 條 語言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語言治療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語言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語言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語言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第 11 條 語言治療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語言治療師公會。 語言治療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 12 條 語言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構

苗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民國99年建立,112年修訂)

苗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07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 99 年 07 月 09 日府勞社行第 0990124873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27 日第 5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 112 年 06 月 14 日府勞社行第 1120130118 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 條 本會名稱為苗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Miaoli County Speech-Language Pathologist Union 。 第二條 本會依據『語言治療師法』依法成立,已發展語言治療師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 ,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苗栗縣為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苗栗縣。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發揚語言治療專業倫理及提升語言治療服務品質 。 二 、 促進語言治療專業發展 。 三 、 建議推行及維護語言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 四 、 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 五 、 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 六 、 協助及輔導會員職業 。 七 、 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 八 、 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 九、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 但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語言治療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 , 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並繳納各項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 。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一 、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 二 、 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 三 、 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 。 二 、 服從本會之決議事項 。 三 、 按期繳納會費 。 四 、 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 五 、 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 六 、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